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學校在教育管理活動期間,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責任,未盡合理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區(qū)法院就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小劉原系蚌埠市A中學學生。2018年4月,在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模擬測試中,小劉摔倒受傷,送至蚌埠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髕骨脫位(右),住院25天,出院醫(yī)囑:支具繼續(xù)固定3周,建議休息,加強營養(yǎng)、護理,門診隨訪。2019年4月,經(jīng)安徽某司法鑒定所認定,小劉構成十級傷殘。就賠償問題,雙方未能協(xié)商解決,從而引起訴訟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A中學學習、生活期間理應得到照顧、保護。原告發(fā)生傷害事件雖在校外,但系在學校組織的體育模擬測試過程中,屬于日常教學范圍內(nèi),應為學校教育管理活動的一部分,而作為校方,蚌埠A中學在對學生進行體育技能、安全模式、自我保護等相關事宜的安全防護教育等方面具有重大過失,且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對學生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判令學校賠償小劉88452.03元。(記者 陳成 通訊員 王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