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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教授離職被索賠44萬 校方:服務期未滿

    澎湃新聞記者 吳怡 實習生 廖學琴

    日前,由澎湃新聞報道的“高校教師離職遭校方索賠”的現(xiàn)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公眾圍繞協(xié)議合理性和人才去與留的問題展開熱議。

    9月8日,南昌工程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胡寧(化名)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他在博士服務期滿后提出離職時,被南昌工程學院索賠違約金43.8946萬元人民幣,校方給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務期滿了沒有違約,但評上教授的5年服務期還沒滿,算違約。

    胡寧稱,自己在去年10月份向學校提交了離職申請,被人事處領導要求其在調(diào)動報告上必須寫上“本人承諾按照服務期協(xié)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并簽名,否則難以順利辦理離職手續(xù)。去年11月,胡寧正式調(diào)離南昌工程學院,在辦理調(diào)動手續(xù)過程中,“在被迫情形下”向南昌工程學院交納了違約金43.8946萬元。

    9月9日,澎湃新聞就“教授5年服務期未滿需賠付違約金”一事致電南昌工程學院黨委宣傳部黨支部書記、宣傳部長洪恩強。洪恩強回應,這是國內(nèi)高校普遍的情況,老師的引進和培養(yǎng)會有服務期的約定,并不是哪一所學校的特殊做法。

    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胡寧需賠償違約金是因為他評定了高級職稱,需要增加相應的服務期,而且他當時也簽訂了相應的協(xié)議。至于離職教師為何需要在調(diào)動報告上寫下服從承諾,上述人員回應稱,這是正常流程的要求,所有老師都是這樣走程序,沒有特別針對胡寧增加任何手續(xù)。

    “交了‘違約金’后,我當教授這兩年多的年均收入只有約4.4萬元!比一個講師還低得多,連基本生活都困難!等于不吃不喝為學校服務了近3年時間?!焙鷮幷f道。

    此外,胡寧稱,按照博士服務期協(xié)議,學校還有48000元的住房補貼尚未支付給他。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則解釋道,“雖然他的博士服務期是六年,但實際上這筆住房補貼是按十年發(fā)放的,就是需要在這里干滿十年。后面他不在我們學校服務了,這筆錢肯定就不會支付了?!?/p>

    教授5年服務期未滿,需賠違約金

    胡寧向澎湃新聞介紹,自己是在2003年7月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后即入職南昌工程學院(原為“南昌水利水電高等專科學?!?,在馬克思主義學院任教。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胡寧在職攻讀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專業(yè)博士學位,獲博士學歷學位。2013年10月,他曾與南昌工程學院簽訂一份《委培高學歷人才服務期協(xié)議書》,約定博士畢業(yè)后繼續(xù)在該校服務6年至2019年6月29日。

    2019年9月,委培博士服務期已滿的胡寧向南昌工程學院校領導請求離職調(diào)動事宜,未獲得校領導同意。10月中旬,馬克思主義學院通知胡寧可以申請調(diào)動。10月21日,胡寧正式提交調(diào)動申請表和調(diào)動報告,經(jīng)馬克思主義學院領導簽署意見蓋章后送交校人事處。

    胡寧稱,當時學校人事處領導要求他在調(diào)動報告上必須寫上“本人承諾按照服務期協(xié)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的字樣并再次簽名,否則,人事處不會將此報告上報到學校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會議討論,離職手續(xù)就難以順利進行。

    胡寧寫上“本人承諾按照服務期協(xié)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并簽名。

    2019年11月4日,胡寧接到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發(fā)來的《職工調(diào)離通知》。該通知顯示,經(jīng)學校研究同意胡寧調(diào)離,要求及時辦理離校、檔案轉接等手續(xù),同時稱“自2019年11月停發(fā)工資及繳納社?!?。

    當天,學校人事處相關辦事人員告知胡寧,根據(jù)其與學校簽署的服務期協(xié)議和有關人事調(diào)配規(guī)章制度,先要核算違約金賠款,交納完違約金后才能辦理調(diào)動手續(xù)。人事處向胡寧出示了核算出來的違約金數(shù)額——438946元人民幣。

    胡寧對此表示質(zhì)疑:“我的博士服務期已經(jīng)完成了,怎么還有這么多賠款?”

    “博士服務期滿了沒算違約金,是胡寧評上教授后另有5年服務期,還沒滿。金額數(shù)是按《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調(diào)配暫行規(guī)定(修訂)》【南工發(fā)〔2018〕41號】上有關規(guī)定核算出來的?!睂W校人事處辦事人員給出答復。

    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條規(guī)定,胡寧于2016年12月評上教授,須在校服務期滿5年至2021年12月。他于2019年10月正式離職,還有2年2個月的服務期未完成。另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足3個月的按1/4年計算,也就是未完成服務期時間為2.25年。

    學校人事處根據(jù)胡寧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計算,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條違約金計算方法“個人近三年內(nèi)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務期時間(年)”,核算出來違約金為:195086.9×2.25=438946元。

    根據(jù)胡寧的說法,考慮到高額的賠償款,以及女兒還在江西讀大學等問題,胡寧當時決定暫不離職。但2019年11月,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回復胡寧稱,校領導不同意其留校,要求其盡快辦理離校手續(xù)。

    同年11月28日,胡寧正式調(diào)離南昌工程學院。在辦理離職手續(xù)過程中,胡寧稱,他向南昌工程學院交納了違約金43.8946萬元、返還學校為其預交的教職工醫(yī)療保險金1754元,被學校扣發(fā)了2019年11月工資收入12660元,以及根據(jù)博士服務期協(xié)議,學校還有48000元的住房補貼尚未支付給他。

    不滿高額違約金,提出仲裁申請

    胡寧對于學校這一處理結果并不滿意。

    胡寧告訴澎湃新聞,他是在2016年12月評上教授的,2017年1月開始享受教授工資待遇到2019年10月,共2年10個月,總收入約55.2095萬元,賠了43.8946萬元,還剩11.3149萬元。

    “換句話說,我交了‘違約金’后,當教授的這兩年多時間的年均收入只有約4.4萬元!比一個講師還低得多,連基本生活都困難!等于不吃不喝為學校服務了近3年時間?!焙鷮幏Q,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guī)定評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須要增加服務期,即使增加服務期,學校的違約金也不能這么高,幾乎相當于老師一年的收入。

    今年6月28日,胡寧向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請,提出以下幾項請求:

    1、被申請人(指“南昌工程學院”,下同)返還申請人(指“胡寧”,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違約金”438946元。

    2、被申請人補發(fā)申請人2019年11月的工資待遇12660元。

    3、被申請人補發(fā)《服務期協(xié)議書》約定的住房補貼48000元。

    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271177.5元。

    5、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被迫交納的“醫(yī)保費”1754元。

    胡寧稱,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關系的意向,但在得知學校索要“巨額賠償”之時,不愿意解除人事關系,雙方并沒有達成“合意”,因此被申請人單方強制解除人事關系的行為無效。南昌工程學院強迫自己離職,要求自己繳納巨額“違約金”以及克扣2019年11月份工資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此,校方卻有不同的解釋?!督魇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贛勞人仲字[2020]第399號】顯示,南昌工程學院對此辯解稱,胡寧為了順利調(diào)往省外高校而選擇承擔違約責任并主動交付違約金,卻在校方為其辦理調(diào)離手續(xù)成功調(diào)至某大學后,主張交付違約金受到脅迫等理由要求返還。胡寧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動要求調(diào)往省外,其主張學校脅迫、單方面決定解除人事關系完全強詞奪理。

    至于胡寧提出“學校應該補發(fā)《服務期協(xié)議書》約定的住房補貼48000元”的說法,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解釋道,雖然胡寧的博士服務期是六年,但住房補貼是按十年發(fā)放的,也就是他需要在這里干滿十年?!白詈蟮乃哪?,他不在我們這里服務了,這筆錢肯定就不會支付了。”

    根據(jù)雙方在2013年簽署的《南昌工程學院委培高學歷人才服務期協(xié)議書》顯示,校方為胡寧提供住房補貼12萬元,采取分10年按季度發(fā)放的方式,每年發(fā)放1.2萬元。

    至于胡寧提出的“學校應該補發(fā)其2019年11月的工資待遇12660元,以及返還其被迫交納的醫(yī)保費1754元”,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稱,校方并不存在扣發(fā)胡寧的工資,只是算他在崗的時間計發(fā)工資。去年11、12月他不在崗,校方不可能再給他發(fā)工資。至于醫(yī)保費,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一次性從學校賬戶上支走,學校會把應該由教師個人承擔的醫(yī)保,從老師的工資里扣除,全體教師都是一樣的。

    胡寧稱,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請,8月10日曾開過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也向澎湃新聞表示,“我們已經(jīng)在走法律途徑了,也在等裁決結果?!?/p>

    仲裁委駁回胡寧的全部仲裁請求

    9月9日中午,胡寧告訴澎湃新聞,其律師從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獲悉,仲裁結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請求被駁回。

    根據(jù)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顯示,關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支付的438946元違約金的仲裁請求”,仲裁委認為:被聘人員占用了用人單位的編制、崗位職數(shù),也享受了相應工資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員數(shù)量多于應聘崗位職數(shù)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調(diào)配暫行規(guī)定》中約定聘任服務期和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5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充分發(fā)揮市場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9〉7號)中關于落實人才流動在服務期的規(guī)定,防止人才無序流動的精神,亦合乎情理。

    對于申請人提出“按照服務期協(xié)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的簽字承諾和繳納違約金行為是被申請人逼迫所為的訴稱,仲裁委認為:2013年10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南昌工程學院引進高學歷人才協(xié)議書》中,有明確的申請人應遵守被申請人的規(guī)章制度的約定。而且申請人也未舉證證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為教授職務時,對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

    對于申請人提出“自己是被學校解聘,而非主動離職”的說法,仲裁委認為:申請人系調(diào)動的發(fā)起方,調(diào)動的申請一旦送達被申請人且被申請人同意,雙方終止人事關系的法律效果產(chǎn)生。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反悔,被申請人不同意,要求申請人辦理調(diào)動手續(xù),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權。以調(diào)動的形式終止人事關系,雙方有均等的權利。

    綜上,對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9月9日下午,胡寧在知曉仲裁結果后向澎湃新聞表示,下一步他將繼續(xù)走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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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 工程學院,服務期,胡寧,違約金,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