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律專家
林華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研究員
【開欄語】
一直以來,安全問題是懸在學前教育工作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guī)范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對安全工作提出了重要的指導意見。
我們通過前期訪談調查,結合實際工作需求,開設“依法治園”欄目,希望通過對關涉學前教育領域的真實案例的分析,普及相關法務知識,幫助一線學前教育行政單位、幼兒園和家庭,知法、懂法、用法,切實保護兒童的權利。
一天,吉林省永吉縣幼兒穎穎(化名)因發(fā)熱到永吉周永良診所就診輸液,隨后被送至心心幼兒園(化名)。據(jù)園內(nèi)監(jiān)控視頻顯示:約9時52分,穎穎出現(xiàn)嘔吐,此時幼兒園方面未有人處理。隨后時間段,穎穎有少量走動。約11時10分,視頻中穎穎俯臥于炕中偏右位置且后背可見反復起伏。約1分鐘后,幼兒園教師將其抱起,穎穎未有動作反應。幼兒園教師及園長馬子淇即對穎穎拍打后背、摳撬口齒,同時撥打電話。約11時17分,穎穎被抱出后送至醫(yī)院搶救。當日11時25分,中國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總醫(yī)院先予搶救,約5—6分鐘后,送至永吉縣醫(yī)院,11時50分穎穎于永吉縣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司法鑒定,穎穎死因為“呼吸道阻塞窒息”。永吉周永良診所對穎穎的診療及穎穎的死亡,經(jīng)吉林市醫(yī)學會鑒定,被認定為“一級甲等醫(yī)療事故,永吉周永良診所承擔輕微責任”。
一審敗訴:
駁回穎穎父母訴訟請求
案件發(fā)生后,穎穎父母馬某、劉某狀告心心幼兒園,一審法院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的焦點為幼兒園是否已盡到教育機構的監(jiān)管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舉證,穎穎在2016年4月12日入園后,一直未脫離幼兒園監(jiān)管,可通過視頻分辨出于約9時52分及11時10分發(fā)生嘔吐,而結合嘔吐前后穎穎走動等反應及鑒定意見,11時10分嘔吐應屬危及生命。此時,心心幼兒園方面采取了拍打后背等措施,并隨即送至醫(yī)院搶救,過程中未見時間延誤。且本案唯一與穎穎死亡因果關系存在關聯(lián)的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認定關于穎穎的死亡,永吉周永良診所承擔輕微責任、屬于一級甲等醫(yī)療事故。
基于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駁回穎穎父母馬某、劉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馬某、劉某負擔。
二審反轉:
幼兒園承擔30%賠償責任
二審中,未提供新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一審訴訟期間提供的證據(jù),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一步確認了更多事實。
該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p>
本案中,穎穎死亡時不滿三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正處在成長發(fā)育階段,因其年幼單純,身體對外界侵擾的抵抗能力和自身免疫系統(tǒng)都很差,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很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屬于弱勢群體,需要特別的重視和關愛,并應給予特殊保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保障兒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即自兒童家長將兒童交給教育機構時起至將兒童從教育機構接走時止的整個期間,教育機構均負有教育、管理職責。
穎穎被送入心心幼兒園后,開始表現(xiàn)較為正常;但經(jīng)過一段時間后,穎穎的表現(xiàn)開始出現(xiàn)明顯異于其他正常兒童的情況,具體表現(xiàn)為活動量減少、趴在炕上長時間基本不動,甚至還出現(xiàn)了嘔吐、抽搐等癥狀。
依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心心幼兒園的監(jiān)控視頻顯示,雖自穎穎入園開始即有教師在其身邊,但該教師基本處于坐在炕上、倚靠在墻邊擺弄手機的狀態(tài)。即使如心心幼兒園的主張,穎穎的母親劉某在將穎穎送入幼兒園時未告知穎穎身患疾病的情況,但心心幼兒園的教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識及經(jīng)驗,特別是其作為幼兒園教師,在教育、管理兒童方面更應具備超出常人的能力,其應當看出穎穎的狀態(tài)明顯不同于其他正常兒童,此時即應引起其關注并對穎穎予以特別照顧,但其完全漠視穎穎出現(xiàn)的各種異常狀態(tài),其間除為穎穎擦拭過嘔吐物外,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直至11時11分左右,心心幼兒園教師才將穎穎抱起。而此時,從視頻可以看出穎穎已經(jīng)基本處于無意識狀態(tài),無法自行站立。心心幼兒園雖馬上將穎穎送往醫(yī)院搶救,但明顯已經(jīng)延誤救治時機。心心幼兒園此前的不作為行為完全可以認定為其未盡到管理職責,具有明顯過錯,應當對穎穎的死亡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鑒于心心幼兒園系未履行管理職責,周永良診所對穎穎的診療行為構成一級甲等醫(yī)療事故,穎穎的死因為“呼吸道阻塞窒息”,故該院酌定心心幼兒園承擔30%賠償責任。馬子淇系心心幼兒園的園長,其在本案中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而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后果應由心心幼兒園承擔。
本案涉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為518926.20元,心心幼兒園承擔30%責任,即應賠償數(shù)額為155677.86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本報記者常晶據(jù)本案編輯整理,感謝由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主辦的中國司法案例網(wǎng)·教育案例庫對本欄目的支持。
專家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學校侵權爭議案件,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幼兒園是否已經(jīng)依法盡到了對兒童的管理職責。如何認定幼兒園已經(jīng)盡到法定職責,需要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綜合考量,不僅要看幼兒園是否已采取相應措施,還要判斷該措施是否滿足法律的要求,有效保護兒童的人身權。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穎穎入園后,雖然幼兒園的教師就在其身邊,但該教師基本處于坐在炕上、倚靠在墻邊擺弄手機的狀態(tài)。特別是當穎穎的狀態(tài)明顯不同于其他正常兒童時,教師完全漠視穎穎出現(xiàn)的各種異常狀態(tài),除為穎穎擦拭過嘔吐物外,并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比如及時送醫(yī)院),進而錯失救治時機,這說明幼兒園對穎穎的死亡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在本案中,雖然幼兒園采取了相應措施,但是該措施并不足以有效地防止損害的發(fā)生,幼兒園依法需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定周永良診所存在醫(yī)療事故責任,承擔主要責任,幼兒院也存在一定的管理不當,承擔次要責任,酌定童樂幼兒園承擔30%賠償責任,符合民法的公平責任原則,也使該案的審判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這一案件,為廣大幼教管理者敲響警鐘。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國的未來。因其發(fā)展階段的獨特性,需要教育工作者更多的關懷與照顧、呵護與培養(yǎng)。對于漠視兒童權利、侵害兒童權利的做法,依法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